2007年8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谁动了我们的车库
《物权法》实施前,这桩小区车库归属之争分外引人注目
维维 文/摄

  7月25日,杭州市美政花苑17幢的业主集体给本报写来了一封信。信中说,这幢楼的5间地面汽车车库被别人“侵占”了,业主们打算联合起来维权。虽然《物权法》对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该法要到今年10月1日才正式实施,所以,这桩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的车库归属之争就显得不同寻常了。

  读者求助
  不声不响:13间车库“卖”了5间
  原来,由于业主委员会从未公布过这些车库的用途和去向,因此,业主们一直认为这些车库被有效利用着。直到今年7月的一天,家住17幢的方奶奶发现有人在对楼下车库大门进行改装,才觉得情况不妙。
  方奶奶从装修工那儿打听到,17幢的13间地面车库已经被“卖”掉了5间,“购买者”就住在这个小区的18幢。而且,小区保安告诉方奶奶,车库的“卖方”既不是业主委员会,也不是开发商,而是一家从未听说过的公司。据说,这位车库“购买者”正在以每间8万元的价格(当初“进价”是5万元)转让车库。
  为了弄清真相,方奶奶走访了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以及相关业主,可理应知道车库状况的相关人员竟然都不清楚这件事。于是,她开始联络17幢的业主,将自己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他们。业主们得知车库被别人“侵占”后,便决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跑腿
  群策群力:业主们打算请律师讨说法
  7月27日晚上7点,记者应邀参加了美政花苑17幢业主召集的情况通报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物管公司的负责人,还有那5间车库的“购买者”都出席了会议,但开发商以及“出售”车库的公司都没有派人参加会议。
  记者借此机会采访了车库“购买者”。他告诉记者,这5间车库是向开发商租的,合理合法,即使开发商的出租行为有问题,他也是无辜的。他说,如果17幢的业主要求他腾退车库,那他就会遭受很大损失,而这样的损失本不应该由没有过错的他来承担。
  会上,这位车库“购买者”还出示了一份“凭证”——一张一面红色一面白色的,盖有开发商公章的“车库使用证”。不过,在场的律师和业委会成员都认为这张凭证是无效的,因为这些车库的产权应属于业主,开发商在没有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这些车库。
  业主们一致认为小区地面车库产权属于业主,任何人占用车库的行为都属违法,故准备聘请律师维权。小区业主委员会也表示,将全力支持17幢业主的维权行动。但物管公司代表却认为,车库“购买者”使用车库是合法的,不过,由于物管公司并非车库事件当事人,这一观点并未引起大家的注意。

  维权观点
  所有权人才能处置地面车库
  据了解,美政花苑小区建成于1999年,当时各幢楼的底楼就都设有地上车库。只是由于当时有车的家庭还很少,因此业主们没有留意这些车库的使用情况。而近几年,小区内的私家车大量增多,停车难已经成为美政花苑的大难题。此前,物管公司将小区空地划成停车位牟利的做法已经引发了小区业主的争议。
  为此,记者采访了对房地产相关法律比较有研究的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涛。
  张海涛认为,小区停车位分3种情况:一是地下停车位或者地下车库;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小区内通道或其他场地的车位;三是地上车库,即和小区建筑物使用同一土地面积的地面车库。美政花苑此次引发争议的车库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据此,张海涛认为,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业主后,土地使用权亦随之为全体业主所有,而地面车库就是建在该宗建筑物的土地上。由此可见,地面车库应该归小区业主共有。
  张海涛还提到,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前提是,这个“当事人”必须是有权对该车库进行处分的人。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无法证明其有权处分车库,就不能将车库出售或出租。